醉酒引发的强奸罪适用缓刑案

醉酒引发的涉嫌强奸罪,认定未遂、自首从轻、减轻情节,适用缓刑案

本案承办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  邹广杰律师

【案情简述】
2019年X月,L省J市L区检察院指控,甲某(本案当事人)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之机,欲与乙某(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施成功。甲某因涉嫌强奸罪(犯罪未遂)被起诉到J市L区法院。
【关键词】 强奸罪  检材来源不明  未遂  自首  谅解  缓刑
【案件焦点】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辩护过程】
侦查机关移送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指控,甲某(本案当事人)涉嫌强奸罪。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邹广杰律师到J市L区检察院阅卷后,对此案事实及证据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细致的分析。阅卷中承办律师发现,1.双方是否发生了性行为的事实存疑。2.鉴定检材(血液)缺乏血样提取程序,检材来源存疑,致以该物证为鉴定检材的《XX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难以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就本案存在的检材来源不明及DNA鉴定等问题,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交流和沟通,提交了书面的律师意见。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中,证明甲某曾与被害人乙某发生过性行为的证据不足。1.DNA鉴定影响案件基础事实的认定。2.证人XXX、证人XXX的证言所证明的内容并非本人直接感知,属传来证据。3.证明收集提取血样来源的合法证明材料缺乏。《XX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被检验血样来源不明。《扣押清单》上血样与鉴定检材同一性无法被认定,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在案证据无法得出唯一结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据此,检察机关将本案退回了侦查机关就本案检材来源等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侦查。
案件起诉到J市L区法院,起诉书认定甲某欲与乙某(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施成功,系犯罪未遂。这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庭前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后,决定庭审中进行从轻辩护,争取适用缓刑。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甲某是现场等待抓捕型自首。在案证据可以证实甲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应当视为甲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节约司法资源和被告人本身人身危险性的降低两个方面,结合甲某到案后的表现,认罪悔罪态度好,综合其自首价值,应对自首情节适用减轻处罚功能。甲某认罪认罚。甲某家属庭前对乙某进行了赔偿,已取得了被害人乙某的谅解,甲某有明显悔罪表现。
【辩护效果】
2020年X月,J市L区法院,对本案的被告人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了缓刑(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
【辩护心得】
本案系涉嫌性侵犯罪,经过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起诉书虽已认定甲某系犯罪未遂,但按照《刑法》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仅有一个法定减轻情节,还不能确保合议庭一定会考虑适用缓刑。承办律师通过会见及阅卷发现,甲某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且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在案证据可以证实甲某的行为构成现场等待抓捕型自首,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立法本意,故应认定甲某的现场待捕行为构成自首。在具有两个法定减轻情节,且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了缓刑的适用条件。
本网承诺:沈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网所撰写的刑事案例,均为邹广杰律师亲办的真实、成功案例,均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辩护意见》等)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办案机关等均采用隐名处理,特此说明。
【律师介绍】
邹广杰律师,辽宁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2016年被辽宁省司法厅评选为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18年被沈阳市司法局评选为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获“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
邹广杰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七年,坚持刑事辩护专业化,专攻刑事辩护,专办刑事案件。多年来邹广杰律师辩护成功的无罪释放案件20余起(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0余起以及检察院不起诉6起,法院判决宣告无罪2。罪名涉及职务侵占罪(最大涉案金额300余万元)、诈骗罪(最大涉案金额800余万元)、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涉案金额630万元)、贩卖、运输毒品罪、放火罪、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其中,2017年度海城市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一起历经两次无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该无罪案例入选了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候选案例。另,2018年度涉嫌盗窃罪被判十年,入狱七年后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该案历经了七余年之久的伸冤之难与牢狱之苦,当事人终于等来正义的判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当事人依法获释。邹广杰律师其余所办案件中,不乏死刑改判死缓、重罪改轻刑以及缓刑、定罪免刑等成功案例。
多年来邹广杰律师承办多起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成立专案组督办的刑事大要案(沈阳“5.29”黑社会性质组织专案;“6.08”黑社会性质组织专案;丹东“2.12”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专案;“9.01”专案—沈阳音乐学院艺术学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6.15”中国人民解放军首例破获的伪造、买卖、非法使用高仿真军车号牌专案;沈阳棋盘山放火专案;“10·25”生产销售劣质汽油系列专案;锦州义县“9.1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专案;公安部督办“10.20”营口市鲅鱼圈区跨省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9.26”鞍山市跨省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7.21”吉林省白城市跨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5.08”沈阳市跨省贩卖、运输毒品可待因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5.33”辽阳市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2016—17”抚顺市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2.01”锦州市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锦州市迄今最大一起制贩毒品案);公安部督办“2018—755”沈阳市跨省贩卖、运输毒品(可待因)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2017—28”抚顺市跨省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30公斤毒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