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2.2公斤冰毒两次被判死刑,最终成功保

历时三年之久的救赎之路—涉嫌贩卖毒品2.2公斤冰毒两次被判死刑,两次上诉,最终成功保命

获死缓判决

本案承办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  邹广杰律师

【案情简述】
2012年12月,L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乙某(第二被告人)先后两次驾车前往南方F省Q市从甲某(第一被告人,本案当事人)处购买冰毒2200余克,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甲某、乙某死刑。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数量巨大  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改判 死缓
【辩护过程】
2012年12月,一审法院L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甲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甲某不服向L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之后甲某远在F省的亲属聘请邹广杰律师担任甲某的二审辩护律师。邹广杰接受委托后,在案件移送到省法院后,迅速与二审审判机关联系、沟通案情。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及查阅案件卷宗后,针对一审判决,邹广杰律师经过锲而不舍地钻研和思考,最终形成理由充分、说服力很强的辩护意见。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甲某两起贩卖毒品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后二审法院以本案事实不清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L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至此,一条本已搁置在断头台上的年轻生命暂时被赎回了人间。发回重审后,甲某家属继续委托邹广杰律师担任辩护律师。
发回重审阶段,邹广杰律师继续从认定甲某“两起贩卖的主要事实不清,诸多疑点无法合理排除,据以定罪的证据不足,没有达到死刑案件证据标准”的辩护思路为甲某辩护。发回重审庭审中提出:
一、认定甲某第一起贩卖毒品(冰毒)550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一起贩卖的指控,仅凭了第二被告人乙某个人单方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根据《刑事诉讼法》“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规定,综观本起认定甲某贩毒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据充分确实”的要求,不能仅凭孤证定案。
1.关于被告人乙某针对本起550克的庭前有罪供述系孤证。
2.毒品流向不清,被告人乙某是否有将冰毒400克贩卖给在案的其他被告人的事实存疑,也就难以支撑乙某与甲某之间贩卖行为。
本起事实在仅有被告人乙某个人庭前的有罪供述,得不到其他证据佐证和印证,而且其他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情况下,不应认定。
二、认定甲某第二起贩卖毒品(冰毒)1676克,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诸多疑点不能合理排除,本案中所查获的涉案毒品不能排除是乙某从其他渠道买入的可能
1.认定扣押于甲某处的43万元系毒资,依据不足,43万元有明确资金来源而不是毒资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
2.毒资中有5万元的去向情况未查清。
3.被告人乙某妻子供述看见乙某有给甲某钱的事实不能成立。
4.在采信证据上严重忽视被告人乙某及其妻子供述的关键事实存疑之处及矛盾点。
5.被告人乙某供述的毒品验收的地点存在前后矛盾。
6.在毒品包装袋上是否留有甲某的指纹、掌纹等没有查清,不能建立甲某与涉案毒品之间进行过接触的关联性。
本案有罪证据体系尚不完善,关键事实没有查清,判决的认定在现有证据框架下存在明显缺陷,没有达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2014年9月,L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采纳辩护意见,对第一起涉嫌贩卖毒品(冰毒)550克的事实不予认定,但仍认定了第二起贩卖毒品(冰毒)1676克的事实,第二次判处甲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邹广杰律师继续为甲某二审辩护。二审上诉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发布实施,L省高院也下发了指导意见对各类毒品犯罪的刑罚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承办律师结合最新的毒品犯罪司法文件,在第二次上诉庭审中,就关于本案中甲某的量刑意见为:
一、甲某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标准
1.2015年L省高院下发的指导意见对各类毒品犯罪的刑罚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为毒品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更细化的标准。
2.《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对于贩卖毒品案件中的上下家,要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
“下家积极筹资,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的,也要综合上述因素决定死刑适用。”本案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是被告人乙某积极筹资主动约购上家(第一被告人,我方当事人甲某),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
3.本案系控制下交付,从危害后果来看,其危害程度已经由于毒品全部收缴而被控制在最底限。
二、鉴于本案部分关键事实未查清,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在判处极刑时应当特别慎重
【辩护效果】
2015年12月,L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最终撤销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死刑判决,改判甲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这场历时三年之久的救赎之路终获成功。
【辩护心得】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从本案来看,甲某最初涉嫌贩卖毒品达2.2公斤,后经发回重审阶段的辩护减掉了550克,但从数量上来说仍有近1.7公斤,早已超出L省司法实践中毒品案件的死刑标准线。而本案甲某在两次一审中均被判处死刑,在这种非常不利的情形下,通过邹广杰律师的辩护获改判死缓,成功保命,这个85后的小伙获得了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可以看出本次辩护取得了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邹广杰律师的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沈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网提示:珍爱生命,请自行远离一切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贩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网承诺:沈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网所撰写的刑事案例,均为邹广杰律师亲办的真实、成功案例,均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辩护意见》等)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办案机关等均采用隐名处理,特此说明。
【律师介绍】
邹广杰律师,辽宁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2016年被辽宁省司法厅评选为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18年被沈阳市司法局评选为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获“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
邹广杰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七年,坚持刑事辩护专业化,专攻刑事辩护,专办刑事案件。多年来邹广杰律师辩护成功的无罪案件20余起(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0余起以及检察院不起诉6起,法院判决宣告无罪2起。罪名涉及职务侵占罪(最大涉案金额300余万元)、诈骗罪(最大涉案金额800余万元)、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涉案金额630万元)、贩卖、运输毒品罪、放火罪、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其中,2017年度海城市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一起历经两次无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该无罪案例入选了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候选案例。另,2018年度涉嫌盗窃罪被判十年,入狱七年后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该案历经了七余年之久的伸冤之难与牢狱之苦,当事人终于等来正义的判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当事人依法获释。邹广杰律师其余所办案件中,不乏死刑改判死缓、重罪改轻刑以及缓刑等成功案例。
多年来邹广杰律师承办多起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成立专案组督办的刑事大要案(沈阳“5.29”黑社会性质组织专案;“6.08”黑社会性质组织专案;丹东“2.12”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专案;“9.01”专案—沈阳音乐学院艺术学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6.15”中国人民解放军首例破获的伪造、买卖、非法使用高仿真军车号牌专案;沈阳棋盘山放火专案;“10·25”生产销售劣质汽油系列专案;锦州义县“9.1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专案;公安部督办“10.20”营口市鲅鱼圈区跨省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9.26”鞍山市跨省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7.21”吉林省白城市跨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5.08”沈阳市跨省贩卖、运输毒品可待因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5.33”辽阳市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2016—17”抚顺市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2.01”锦州市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锦州市迄今最大一起制贩毒品案);公安部督办“2018—755”沈阳市跨省贩卖、运输毒品(可待因)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2017—28”抚顺市跨省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30公斤毒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