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余万元的合同诈骗案量刑由13年改判为5年

赊购服装引发金额330余万元合同诈骗案的有效辩护,合同诈骗罪的量刑由13年改判为5年

 ——辩掉250余万元涉案金额以及量刑大幅度改判的
合同诈骗案


本案承办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   邹广杰律师

【案情简述】
2015年X月,L省H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甲某(本案当事人)以口头约定购货协议,定期付款的方式,多次在H市服装市场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将乙某等249人的货物骗走后,潜逃,被骗货物累计价值人民币330余万元。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  赊购货物  定期付款 部分履行  民事纠纷
被害人陈述  减少数额  二审改判
【辩护过程】
2015年X月,一审H市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一审判决宣判后,甲某的家人非常着急,通过到沈阳与邹广杰律师的接触,其家属委托邹广杰律师担任甲某的二审辩护律师。在案件移送到二审法院后,及时与二审法院联系、沟通案情,积极与承办法官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沟通观点,跟进本案。之后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及查阅案件卷宗、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针对一审判决,邹广杰律师形成理由充分、说服力很强的辩护意见,为二审法院最终作出发回重审打下了基础。
本案二审中,针对甲某有支付货款的履约行为,承办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甲某支付了绝大部分货款,实际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制作了举证目录及清单,庭审中进行了举证。同时,庭前又申请了证人出庭,庭审中就有关问题向证人进行了发问。
2016年X月,本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二审庭审中,承办律师先紧紧抓住一个重要辩点不放,即没有受害人则无法认定诈骗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述是直接体现被害人认识错误最重要的证据。承办律师通过查阅本案的全部卷宗,发现除了《起诉书》中认定的六位被害人,有陈述制作了询问笔录外。本案竟有多达243名“被害人”公诉机关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以证明他们是否存在认识错误。243名“被害人”是否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才同甲某订立的口头合同?是否因此使他们陷入认识错误,从而自愿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均无任何证据加以佐证,公诉机关又依据什么代表243名“被害人”?因诈骗罪必须要有被害人,没有被害人则无法认定诈骗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据此,243宗“诈骗”事实缺乏被害人的陈述,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
同时,提出甲某并无虚构事实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甲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甲某经营的各店闭店时尚留有大量留存货物及财物,侦查机关均未查明,更未经评估,价值不清,认定甲某无偿还能力,证据不足。本案受害人所面临的货款未能及时收回,属于商业经营风险,不应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甲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出现的原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导致不能及时支付被害人货款,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于2016年X月,以本案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至此,可以看出二审阶段实现了有效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发回重审后,甲某家属继续委托邹广杰律师担任甲某的辩护律师,继续为甲某发回重审阶段进行辩护。
2016年X月,本案发回重审开庭。庭审中,承办律师对证明甲某有履约行为的证据材料,重新进行了举证。承办律师提出,认定在签订、履行合同当过程中,甲某没有履约能力的证据不足。其系因客观上原因导致无法履行约定的剩余货款。本案缺乏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骗取“受害人”货物,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受害人”继续供货的证据。对甲某已实际履行了大部分合同的事实未查明,未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对行为人进行认定,单纯以财产未归还、实际上的后果有损失,来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于法无据。甲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仍向合议庭强调二审中紧抓的辩点,被害人陈述是认定合同诈骗罪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243宗事实缺乏被害人的陈述,属证据不足,不应认定。
庭审结束后,针对承办律师提出的缺少被害人陈述的问题,侦查机关进行了补充侦查。先后找到58位被害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新补充的被害人陈述,第二次庭审中,承办律师首先对案件在发回重审后控方又进行取证,从取证不具有合法性的角度提出质疑。其次,指出绝大部分笔录均为电脑制作的文稿,在询问对话的记录、对同一事实和情节的表述上一字不差、高度一致,复制痕迹非常明显,缺乏客观性。再次,指出本案历经漫长、反复的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至今近两年时间,58位被害人的陈述是否受到原一审判决对甲某定罪的影响,他们的陈述是否被“污染”,都直接影响到他们陈述的真假和证明力的有无。因此,本案补证的58位被害人陈述被骗的可信度较低,缺乏客观性,不能形成有效证明力。
2017年X月,发回重审阶段一审判决宣判,合同诈骗罪的涉案金额减少了200余万元,仅认定130余万元,刑期也相应减少,由有期徒刑十三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发回重审判决理由:关于辩护人提出因合同诈骗罪必须要求有被害人,没有被害人则无法认定诈骗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缺乏被害人的陈述,属于证据不足,不应认定的辩护意见。对于没有被害人陈述的款项,因不能证明被害人被被告人骗取货物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后,邹广杰律师继续为甲某第二次上诉辩护,在第二次上诉阶段,二审法院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合同诈骗罪数额不准确,应以实际欠款数额确定的辩护意见,最终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金额为78余万元,比发回重审阶段又减少了52万元。对比起诉和第一次一审法院认定的330余万元,本案合同涉案总金额整体减少了250余万元。甲某合同诈骗罪的刑期也最终由十三年改判为五年。
【辩护心得】
被害人陈述是认定合同诈骗罪不可或缺的证据。在原一审辩护中无论是家属原来聘请的一审辩护律师,还是案件的审判机关、公诉机关及公安机关均没有注意到证据上存在的严重漏洞。二审及之后的发回重审阶段,承办律师机敏地抓住证据上的严重漏洞,提出了强有力的辩护观点,获得了二审及发回重审法院的认同,实现了有效辩护。像本案这种二审上诉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见微知著,从细节出发,依法提出准确的辩护意见。
本网承诺:沈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网所撰写的刑事案例,均为邹广杰律师亲办的真实、成功案例,均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辩护意见》等)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办案机关均采用隐名处理,特此说明。

【律师介绍】
邹广杰律师,辽宁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2016年被辽宁省司法厅评选为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18年被沈阳市司法局评选为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获“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
邹广杰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七年,坚持刑事辩护专业化,专攻刑事辩护,专办刑事案件。多年来邹广杰律师辩护成功的无罪释放案件20余起(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0余起以及检察院不起诉6起,法院判决宣告无罪2起。罪名涉及职务侵占罪(最大涉案金额300余万元)、诈骗罪(最大涉案金额800余万元)、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涉案金额630万元)、贩卖、运输毒品罪、放火罪、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其中,2017年度海城市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一起历经两次无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该无罪案例入选了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候选案例。另,2018年度涉嫌盗窃罪被判十年,入狱七年后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该案历经了七余年之久的伸冤之难与牢狱之苦,当事人终于等来正义的判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当事人依法获释。邹广杰律师其余所办案件中,不乏死刑改判死缓、重罪改轻刑以及缓刑等成功案例。
多年来邹广杰律师承办多起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成立专案组督办的刑事大要案(沈阳“5.29”黑社会性质组织专案;“6.08”黑社会性质组织专案;丹东“2.12”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专案;“9.01”专案—沈阳音乐学院艺术学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6.15”中国人民解放军首例破获的伪造、买卖、非法使用高仿真军车号牌专案;沈阳棋盘山放火专案;“10·25”生产销售劣质汽油系列专案;锦州义县“9.1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专案;公安部督办“10.20”营口市鲅鱼圈区跨省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9.26”鞍山市跨省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7.21”吉林省白城市跨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5.08”沈阳市跨省贩卖、运输毒品可待因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5.33”辽阳市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2016—17”抚顺市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2.01”锦州市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锦州市迄今最大一起制贩毒品案);公安部督办“2018—755”沈阳市跨省贩卖、运输毒品(可待因)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2017—28”抚顺市跨省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30公斤毒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