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致人重伤一审八年半终审改判缓刑

涉嫌故意伤害(重伤)案,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八年半,历经两次上诉,终审改判为缓刑

本案承办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  邹广杰律师

【案情简述】
甲某(本案当事人)等三人,是在河北省W县修建某某高速公路的施工人员。2012年6月某日晚,因工友心脏病发作,同为工友的甲某等十余人将其送至县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乙某、丙某、甲某三人就走出医院,到医院对面马路上打了一辆黑色的“轿车”返回了工地宿舍。甲某三人下车后就回宿舍睡觉了,在未外出。当晚的凌晨两点多钟,当地派出所的警察来到宿舍,将甲某等人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了询问。后认为,他们与当晚发生在工地路口的打架事件无关。回到工地后,甲某等人还向往常一样继续的在工地干活。2012年6月X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甲某被刑事拘留,后W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侦查机关W县公安局先后申请复议、复核,同年8月X日,甲某被批准逮捕。
【关键词】 故意伤害罪  重伤  无罪辩护  疑罪从轻  缓刑
【辩护过程】
在案件提起公诉至W县法院后,经公开开庭审理,W县法院采纳疑点重重的证据,W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重伤)判处乙某、丙某、甲某三人,有期徒刑9年半、8年半、8年半。本案宣判后,涉嫌本案的三位被告人,均向河北省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接受二审委托后,邹广杰律师立即赶赴河北省C市,在W县看守所会见了甲某,向其了解案件事实,帮甲某起草了上诉状,提起上诉。上诉状中明确提出,甲某无犯罪事实,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甲某实施了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判决有罪缺乏事实根据,不能认定甲某有罪。同时,指出本案被害人陈述与三被告人的供述之间互相矛盾。关于到底是是何致伤物击打的被害人头部丙某的供述前后严重矛盾。关于现场有几个人参与殴打被害人的问题存疑。关于谁坐在副驾驶的位置问题存疑。关于车最终送甲某三人于何位置的问题存疑。关于三被告人乘坐的车辆到底是何颜色的问题存疑。本案缺失指纹痕迹、足迹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对这些足以排除甲某等三人的重要证据均未涉及,致使案件疑点颇多。该案指控甲某犯故意伤害罪疑点丛丛,明显证据不足,更不能排除被害人之伤系其他人伤害所致的合理怀疑,本案现有证据难以形成甲某构成犯罪的完整证据链条。同时,到W县案发现场进行走访,展开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
案件移送C市中院后,及时与C市中院的二审承办法官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存在的疑点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并提交了详尽的辩护意见。C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书面审理后,于2013年1月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撤销W县法院判决,发回W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承办律师作为甲某的辩护人,又参加了法院对此案的重审,继续提出甲某无罪的辩护意见。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出台让我们看到了程序正义得到重视的希望,更加明确了人民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和程序。2013年3月,承办律师于庭前提交了《就甲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依法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律师申请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又就甲某的伤情是否是刑讯逼供所致(即致伤方式),向法院提交了鉴定甲某伤情的申请。同时,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案发地点视频录像,又提交了《申请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认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应当出庭作证。其中,就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W县法院通知了本案的侦查人员到庭,就是否有非法取证的问题说明情况。庭前承办律师对侦查人员出庭的情况,制作了详细的发问提纲。庭审中,承办律师对出庭的侦查人员就非法取证、监视居住、辨认、破案过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发问。
庭审中,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从事实不清、证据存疑、程序违法等方面发表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庭后提交了1.2万字的辩护意见和5000余字的质证意见。
第一部分:【事实不清—只有尊重事实,才能尊重法律】甲某无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所依据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甲某实施了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判决有罪缺乏事实根据。
实际上通过本案多次的法庭审理,有一个事实却是越来越清楚了,那就是不存在甲某等被告人,对本案被害人殴打致重伤的事实。当然,被告人是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的。与此相反,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在于公诉机关。所以,辩护人无需提供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无罪,而仅按照起诉书的指控以及控方的证据体系,来分析甲某是否真的存在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1.谁是真凶?——对于共同故意伤害案件,实施伤害行为的主体究竟是几个人,分别是谁,这是至关重要的。就本案而言,必须从中排除疑点,得出唯一性的结论,但公诉机关依据的证据体系确无法得出一个完整明确的结论。即被害人是否系甲某三人致伤在本案处于事实不清状态。
2.侦查机关对第二被告人丙某“情有独钟”?留有伏笔的“虚拟供述”?——第二被告人丙某的“虚拟供述”中有不符合常识、常理的解释,该供述具有多变性和矛盾性,难以采信。
3.加大了案件的迷雾——被害人的陈述与甲某三人的供述之间互相矛盾,而且是在案情的关键性事实的叙述不能吻合,其证言内容变化、反复较多,不足采信。在此,辩护人将本案的疑点和矛盾之处一一列出,以说明《起诉书》在指控“三被告人有罪”的主线上,证据支离破碎,证据存在诸多矛盾和无法排除的疑点、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另一条“三被告人无罪”的主线也同时清晰地展现在我们面前。
4.激烈打斗中被害人总会有挣脱的动作,不可能任凭伤害——本案三被告人未有一人身体有与被害人厮打留下伤痕。
5.为何未有擦蹭血迹——本案案发现场遗留大量血迹(派出所“出警经过”证实,在石头上和石头周围的路面上散有大面积的片状和滴状血迹),但本案三被告人身上、衣服、裤子、鞋上均没有擦蹭、滴落血迹,这与被害人头部受重伤必有血迹的情况不吻合。
6.案发后被告人为何不逃匿——甲某在案发之后的活动及表现表明其未实施指控的犯罪行为。案发后,甲某为何不毁灭罪证,销声匿迹,而仍是悠哉的在工地继续工作。
7.不应忽视的证言——就本案来讲侦查机关至少忽视了证人某某两人的证言所能证明的关键事实。
8.令人如坠云雾——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几份法律文书互相矛盾。
第二部分:【证据不足—伤害行为在现有的证据框架下存在明显缺陷】本案关键证据欠缺,致使案情没有真正查清。指控甲某犯罪的证据体系存在严重瑕疵,致使本案待证事实处于或然状态,无法排除各种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所举证据完全不能支持其对各被告人的犯罪指控。
1.众人皆醉,他独醒——《辨认笔录》的辨认是不客观、不真实、是违背客观真实情况的,即被害人在对其亲身感知的同一客观事实进行描述时却有较大出入,而且互相矛盾依法不能采信。
2.“指供”之下的指认现场——由于甲某三人从派出所接受调查回来之后看到过案发现场的情况,即到过指认现场,故第二被告人丙某在“指供”下的指认和供述便无任何证据价值。
3.犯罪事实竟如此“骨感”——关于本案各被告人有罪供述。
4.不作为放任了客观证据的灭失——本案缺失指纹痕迹、足迹等方面客观性较强的证据,因侦查机关的不作为而放任了客观证据的灭失,对这些足以排除甲某三人的重要证据均未涉及,致使案件疑点无法排除。
第三部分:【侦查程序中的违法之处】
本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均是通过对非法取证而得来的,不得作为认定本案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同时,本案还存在违法扣押财产的情况。
此案在W县法院历经三次开庭审理,W县法院仍采纳疑点重重的证据,认为既然被告人没有提出不在场的证明,又有被害人和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被告人就是有罪拒不认罪。法院最终仍未采纳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W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乙某、甲某、丙某三人有期徒刑9年半、8年半、8年半。本案宣判后,本案的三位被告人又再次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承办律师又再次代理了C市中院的二审辩护工作。
对于疑罪从无,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执行起来是非常困难的。抛开理论与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告人来讲,无论是无罪判决与缓刑判决对他们来说,在渴望自由这点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只盼望早日走出看守所重获自由。无罪辩护作为一种辩护策略,辩护律师追求的往往不一定是无罪的结果,而是最佳的结局。该案承办律师接案后,历经九个月,平均每月1次到河北省C市、W县办案。其中,发回重审阶段开庭3次,多达十几次会见了被告人。最终第二次上诉,C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对被告人本案乙某、丙某、甲某三人均适用了缓刑(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已经是最佳结局。
【辩护心得】
作为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多年的律师,承办律师深知在代理本起刑事案件时,律师作无罪辩护的艰难,尤其是这样一起在W县当地引起了司法界“关注”的伤害案件。但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愿意为法律的公平、公正而战。作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要有捍卫法律真理的勇气和坚定立场。作为辩护律师我深深感觉到,刑事案件中律师必须认真阅卷、准确分析、勤勉敬业,对疑点证据尽量调查落实,尽自己最大能力为当事人作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才能争取到理想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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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邹广杰律师,辽宁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2016年被辽宁省司法厅评选为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18年被沈阳市司法局评选为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获“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
邹广杰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七年,坚持刑事辩护专业化,专攻刑事辩护,专办刑事案件。多年来邹广杰律师辩护成功的无罪案件20余起(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0余起以及检察院不起诉6起,法院判决宣告无罪2起。罪名涉及职务侵占罪(最大涉案金额300余万元)、诈骗罪(最大涉案金额800余万元)、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涉案金额630万元)、贩卖、运输毒品罪、放火罪、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其中,2017年度海城市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一起历经两次无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该无罪案例入选了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候选案例。另,2018年度涉嫌盗窃罪被判十年,入狱七年后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该案历经了七余年之久的伸冤之难与牢狱之苦,当事人终于等来正义的判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当事人依法获释。邹广杰律师其余所办案件中,不乏死刑改判死缓、重罪改轻刑以及缓刑等成功案例。
多年来,邹广杰律师承办多起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成立专案组督办的刑事大要案(沈阳“5.29”黑社会性质组织专案;“6.08”黑社会性质组织专案;丹东“2.12”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专案;“9.01”专案—沈阳音乐学院艺术学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6.15”中国人民解放军首例破获的伪造、买卖、非法使用高仿真军车号牌专案;沈阳棋盘山放火专案;“10·25”生产销售劣质汽油系列专案;锦州义县“9.1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专案;公安部督办“10.20”营口市鲅鱼圈区跨省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9.26”鞍山市跨省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7.21”吉林省白城市跨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5.08”沈阳市跨省贩卖、运输毒品可待因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5.33”辽阳市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2016—17”抚顺市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2.01”锦州市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锦州市迄今最大一起制贩毒品案);公安部督办“2018—755”沈阳市跨省贩卖、运输毒品(可待因)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2017—28”抚顺市跨省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30公斤毒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