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邹广杰律师,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2016年被辽宁省司法厅评选为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18年被沈阳市司法局评选为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获“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号。

 

 

 

 
     从事律师工作17年,坚持刑事辩护专业化,专办刑事案件,对辩护工作高度投入,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辩护方案。撰写的刑事辩护实务文章《咬定青山不放松—谈谈有效刑事辩护中的“死角”》,曾在2019年《沈阳律师》上发表。多年来无罪辩护成功的刑事案件20余起(包括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再审改判无罪;检察院不起诉;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解除取保、撤案或终止侦查)。
      其中,2017年—海城市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一起历经两次无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该无罪案例入选了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候选案例。2018年—涉嫌盗窃罪被判十年,入狱七年后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该案历经了七余年之久的伸冤之难与牢狱之苦,当事人终于等来正义的判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当事人依法获释。
      另,近年来中央大力强调改善营商环境,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在这一大背景下2019年、2020年两起为民营企业家有效化解了刑事风险的无罪案件,具有典型的意义。2019年—辽宁某市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不起诉案件,本案是一起因定制产品引发的纠纷,江苏某市民营企业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羁押7个月,最终被检察机关纠正,以证据不足不起诉,无罪释放。2020年—辽宁某市因投资合作引发民营企业家涉嫌职务侵占案,公安机关终以无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邹广杰律师其余所办案件中,不乏死刑改判死缓、重刑改轻刑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有效辩护案例。
     多年来邹广杰律师承办10余起公安部督办的毒品犯罪目标案件,多起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成立专案组督办的刑事案件。如: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专案(缓刑);某音乐学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判前取保,刑期实报实销);沈阳棋盘山放火专案(不起诉无罪释放);锦州某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专案(缓刑);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扫黑除恶专案(审判阶段恶势力犯罪集团及首要分子的指控摘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新疆吐鲁番市首例涉黑案(为第一被告人辩护)。

邹广杰律师近年有效辩护部分刑事案例

无罪案例

(判决无罪、不起诉、不批捕后解除取保及撤案、终止侦查)

    1.历经两次无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海城市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阶段,采纳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守住了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当事人解脱了困境,洗刷了冤屈,最终作出无罪判决。(该无罪案例入选,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候选案例)
    2.涉嫌盗窃罪被判刑十年,入狱七年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当事人依法获释(含冤入狱七余载——迟到的正义;法治的进步)。
    3.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成功,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羁押8个月,当事人无罪释放,重获自由。
   4.因定制产品引发的纠纷,民营企业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无罪释放案——被羁押7个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民营企业家无罪释放,重获自由。
   5.因代理民事调解引出的诈骗罪,运用程序之辩回避制度,使案件异地管辖,无罪释放案——被羁押9个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释放,重获自由。
   6.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涉嫌职务侵占130余万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两项罪名,最终检察院对两项罪名全案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告人无罪释放,重获自由。
   7.市公安局督办的“棋盘山放火专案”,被羁押9个月,检察院撤诉,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释放。
   8.因与公司的债权转让相关事宜,引发的涉嫌职务侵占案,二次开庭后检察院撤回起诉——经过10个多月的羁押,检察院撤回起诉,当事人无罪释放。
    9.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职村委会主任期间,涉嫌贪污土地征收补偿款40余万元,两次开庭后最终检察院对贪污罪撤诉,贪污罪指控不成立。
   10.因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引发某公司董事长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30万元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重获自由——黄金救援期第37天释放。
    11.合伙承包工程项目,因工程款分配问题,被合作一方控告诈骗10万元,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重获自由——黄金救援期第36天释放。
    12.被前韩国老板指控参与职务侵占公司资金110余万元,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重获自由——黄金救援期第33天释放。
   13.受朋友之托帮忙,被指控诈骗17万元,由刑事拘留到取保候审,当重获自由——黄金救援期第29天释放。
   14.因受公司指派收回抵押物,被指控涉嫌参与抢劫宝汽马车,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重获自由——黄金救援期第37天释放。
   15.被指控涉嫌职务侵占公司300余万元,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重获自由——黄金救援期第37天释放。
   16.被指控诈骗800余万元,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重获自由——黄金救援期第37天释放。
   17.铁路系统招标采购物资中,引发出的涉嫌职务侵占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重获自由,后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黄金救援期第21天释放。
   18.因投资合作引发民营企业家涉嫌职务侵占案,公安机关终以无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案例
(直接判决适用缓刑、实刑改判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19.河北省承德市涉嫌故意伤害(重伤)案,一审判决有期徒刑8年6个月,二审介入辩护,历经两次上诉,打破实刑,最终终审改判为缓刑。
   20.一起涉案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起的诈骗案,认定立功情节,法定刑幅度降档,适用缓刑。
   21.情节特别严重,五年起刑的非法经营卷烟制品,触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争取到全案适用缓刑。
   22.多次贪污累计金额58万余元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
   23.借贷引发的涉案数额近百万元诈骗案,经有效辩护大幅度降低了涉案金额,被告人获缓刑。
   2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审判决有期徒刑7年2个月,二审介入辩护后发回重审,最终改判为缓刑。
   25.以能办理电台等单位工作为由,向多人、多次实施诈骗金额累计达37万余元,适用缓刑。
   26.因土地维权引发的锦州某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一审判处3年,最终改判适用缓刑。
   27.锦州涉嫌强奸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二审介入后改判为适用缓刑。
   28.某家用医疗器械公司某市分公司负责人,被指控挪用公司资金100余万元,适用缓刑。
   29.被指控涉案金额870余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案,第一被告人适用缓刑。
   30.教育局工作期间涉嫌受贿数额巨大,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自首情节,适用缓刑。
   31.省公安厅督办的非法拘禁专案,指控被告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被告人获缓刑。
   32.饭店就餐因结账时产生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获缓刑。
   33.醉酒引发的涉嫌强奸案,认定未遂、自首从轻、减轻情节,适用缓刑。
   34.涉嫌致人眼部重伤的伤害案,检察院量刑建议3至4年,适用缓刑。
   35.因情感纠纷引发,被指控敲诈勒索银行副行长,最终宣告缓刑的有效辩护案。
   36.在校大学同学间伤害致人轻伤,免予刑事处罚。
   37.检察院指控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建议3至4年的滥用职权案,免予刑事处罚。
 

从轻、减轻及改判案例
(从轻、减轻处罚及二审介入后发回重审最终改判)

   38.大型国企工程师,涉嫌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处10年,坚持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辩护,二审发回重审,最终终审改判2年9个月,宣判当日羁押期限届满,当日从看守所释放。
   39.赊购服装引发金额330余万元合同诈骗案,二审介入辩护,最终辩掉合同诈骗罪250余万元涉案金额以及量刑大幅度改判,合同诈骗罪的量刑由13年改判为5年;贷款诈骗罪由12年改判10年;数罪并罚总刑期由20年改判为13年,比第一次一审判决数罪并罚总刑期减少7年。
   40.以登报方式征婚引发的诈骗多名未婚女性,被告人被指控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两项罪名,两罪辩掉一罪;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70余万元,10年起刑的敲诈勒索罪未支持,罪名不成立;诈骗罪指控总金额44万余元,其中涉案数额中的21万元未予认定。
   41.扫黑除恶案件,将指控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罪,起诉书排位第三的被告人,有效辩护为量刑及罚金全案最低。
   42.盗窃涉案金额35万余元的主犯,检察院当庭量刑建议7-10年的盗窃案,经有效辩护大幅度降低了第一被告人的刑期,从轻判处3年6个月。
   43.挪用公司价值200多万元黄金制品用于赌博,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情节,获从轻处罚。
   44.价值68万余元的黄金项链盗窃案,经有效辩护,以法定最低起刑点量刑。
   45.担任工程项目经理,被指控职务侵占罪的数额由51余万辩护减少为23余万元,获从轻处罚。
   46.吉林省某市公安机关认定涉嫌职务侵占80余万元,审查起诉阶段经有效辩护,数额减少60余万元,以20余万元起诉案。
   47.某音乐学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妨害公务案,判前取保,刑期实报实销(判决天数等同于实际羁押天数)。
   48.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认定自首等情节,从轻处罚,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
   49.发生在娱乐场所的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系累犯,保命死缓。
   50.涉案数额巨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及自首情节,获从轻处罚。
   51.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扫黑除恶案件有效辩护,恶势力犯罪集团及首要分子的指控摘帽,未认定2个罪名及6项指控犯罪事实,涉案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全部返还。
 

毒品犯罪案例
(不批捕、从轻、减轻处罚及死刑改判、撤销死刑发回重审)

   52.被指控贩卖毒品(冰毒)2200克的成功保命辩护,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立功法定情节,从轻判处无期徒刑——被辩护律师发现隐藏在新闻报道中的毒品犯罪立功情节。
   53.历时三年之久的救赎之路—涉嫌贩卖毒品(冰毒)2.2公斤两次被一审判处死刑,两次上诉,最终成功保命改判死缓。
   54.现场查扣4.6公斤毒品(冰毒),获从轻处罚死缓保命案。
   55.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冰毒)1.5公斤的从犯,力争降档量刑,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0年。
   56.被控跨省运输毒品1950克的有效辩护,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5年。
   57.同时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的典型毒品案例——公安部督办吉林省某市跨省制贩毒毒品目标案件,指控非法持有毒品130克,成功运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将从邮件中查获的117克毒品,未认定为持有数量;仅以随身携带的13克毒品,判处被告人1年6个月,宣判当日羁押期限届满,当日从看守所释放。本应量刑7年以上的非法持有毒品案,最终成功辩护为刑期实报实销。
   58.被指控跨省参与贩卖毒品(冰毒)48克,由刑事拘留到不批捕的有效辩护——黄金救援期第25天释放。
   59.涉嫌贩卖毒品(可待因),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重获自由——黄金救援期第35天释放。
   60.公安机关认定贩卖冰毒20.6克,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律师提出,对查获的涉案毒品数量重新鉴定还原了事实,避免了面临7年以上的刑罚,最终以4.37克起诉,获从轻处罚。
   61.公安机关认定涉嫌制造毒品罪,审查起诉阶段经有效辩护罪名变更,制造毒品罪罪名不成立,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避免了可能7年以上的刑罚。
   62.通过人体藏毒方式运输毒品(冰毒)380余克案,经有效辩护认定立功情节,在法定刑15年以下减轻处罚,降档量刑。
   63.公安部督办辽宁省某市最大宗毒品交易案件—贩卖30余公斤毒品(冰毒)一审死刑,二审介入辩护找到辩护空间,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沈阳专业刑辩律师.邹广杰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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