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藏毒运输毒品获减轻处罚案

通过人体藏毒方式运输毒品380余克案,经有效辩护认定立功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降档量刑


本案承办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  邹广杰律师

【案情简述】
2019年X月,S市H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X月X日,被告人甲某(本案当事人,第一被告人)在被告人乙某(第二被告人)的指示下,乘坐从Y省飞往L省S市的CZXXXX航班,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380余克从Y省运输至L省S市,被告人甲某于S市XX机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乙某于2019年X月X日在Y省P市某县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甲某、乙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
【关键词】运输毒品罪 人体藏毒 协助抓捕同案犯 立功 减轻处罚
【案件焦点】
1.受雇者单独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从犯。
2.甲某是否属于立功行为。
3.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法院能否进行调整。
【辩护过程】
人体藏毒,是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而采用的一种比较隐蔽的藏毒、运毒方式。甲某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冰毒)380余克从Y省运输至L省S市,按照《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某法定刑量刑起点应在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看守所与甲某会见中,甲某对其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的事实没有异议。邹广杰律师就其到案的过程及到案后的表现进行了详细了解,通过与甲某的沟通交流,了解到甲某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承办律师初步考虑,可从认定为协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着手争取对甲某的量刑适用减轻处罚。
之后,承办律师详细论证了甲某的行为构成立功表现,向检察机关机关提交了甲某应构成立功的律师意见。即甲某属于“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的情节。遗憾的是,检察机关没有认定甲某的行为构成立功。但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与检察机关协商达成了认罪认罚,甲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S市H区检察院没有认定甲某的行为构成立功,但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了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就甲某配合、协助侦查机关工作的情况出具了说明。
对于立功情节,承办律师并没有放弃,后案件移送S市H区人民法院审理,在开庭时承办律师详细的阐述了应当对甲某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详细论证甲某的行为对抓获同案犯乙某起到了实际作用。承办律师庭审结束后,还提交了有关与本案情况类似并最终被法院判决认定为立功的案例,补强了立功的辩护观点,增强了说服力,为在审判阶段中为甲某争取认定立功表现,最终对甲某的量刑上减轻处罚,降档量刑,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辩护效果】
2019年X月,S市H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甲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故依法对被告人甲某减轻处罚。S市H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甲某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十五年)过高,法院予以适当调整。被告人甲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获得了一个让当事人及家属均满意的判决结果。本案的第二被告人乙某,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五年。
【辩护心得】
1.对于本案这种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被告人虽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但不足以在法定刑十五年以下减轻处罚。那么,本案这种受雇者单独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从犯,若能认定为从犯,也可以减轻处罚。为此,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的案例和资料,司法实践中,对于本案这种受雇者单独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尤其是实施的是实行行为,是否构成从犯,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大连会议纪要也没有明确规定就是从犯,只是指出,毒品犯罪中,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他们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结合本案的情况,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了甲某应认定为从犯的观点,但法院判决认为,甲某是毒品犯罪主要活动的实施者,对承办律师关于甲某是从犯的意见没有支持。
2.本案承办律师在办理此案中实现有效辩护的原因是,紧盯立功情节不放,把着力点放在了法定减轻的立功情节的认定上。虽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没有认可承办律师关于认定立功的意见,但经过庭审阶段的辩护,法院认同、采纳了律师的关于立功的辩护观点,使本案被告人甲某获得了减轻处罚的判决。该案的辩护思路对办理类似的通过人体藏毒方式运输毒品案件被告人,如何争取认定立功情节,具有一定的实务参考价值。我们辩护律师唯一能掌握的是用我们的专业去说服办案机关,争取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3.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除五个但书情形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可以调整检察量刑建议。本案的被告人甲某在检察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建议量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可减轻处罚,检察机关认定的量刑建议过高,故予以适当调整,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认定立功,降低量刑并调整检察量刑建议,是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发挥辩护实质作用,让辩护实质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具体体现。
沈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提示: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本网承诺:沈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网所撰写的刑事案例,均为邹广杰律师亲办的真实、成功案例,均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辩护意见》等)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办案机关等均采用隐名处理,特此说明。

【律师介绍】
邹广杰律师,辽宁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2016年被辽宁省司法厅评选为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18年被沈阳市司法局评选为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获“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
邹广杰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七年,坚持刑事辩护专业化,专攻刑事辩护,专办刑事案件。多年来邹广杰律师辩护成功的无罪案件20余起(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0余起以及检察院不起诉6起,法院判决宣告无罪2起。罪名涉及职务侵占罪(最大涉案金额300余万元)、诈骗罪(最大涉案金额800余万元)、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涉案金额630万元)、贩卖、运输毒品罪、放火罪、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其中,2017年度海城市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一起历经两次无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该无罪案例入选了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候选案例。另,2018年度涉嫌盗窃罪被判十年,入狱七年后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该案历经了七余年之久的伸冤之难与牢狱之苦,当事人终于等来正义的判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当事人依法获释。邹广杰律师其余所办案件中,不乏死刑改判死缓、重罪改轻刑以及缓刑等成功案例。
多年来邹广杰律师承办多起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成立专案组督办的刑事大要案(沈阳“5.29”黑社会性质组织专案;“6.08”黑社会性质组织专案;丹东“2.12”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专案;“9.01”专案—沈阳音乐学院艺术学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6.15”中国人民解放军首例破获的伪造、买卖、非法使用高仿真军车号牌专案;沈阳棋盘山放火专案;“10·25”生产销售劣质汽油系列专案;锦州义县“9.1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专案;公安部督办“10.20”营口市鲅鱼圈区跨省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9.26”鞍山市跨省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7.21”吉林省白城市跨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5.08”沈阳市跨省贩卖、运输毒品可待因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5.33”辽阳市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2016—17”抚顺市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2.01”锦州市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锦州市迄今最大一起制贩毒品案);公安部督办“2018—755”沈阳市跨省贩卖、运输毒品(可待因)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2017—28”抚顺市跨省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30公斤毒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