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两次无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

该无罪案例入选,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7年度
(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候选案例

历经两次无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

海城市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阶段采纳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守住了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为当事人解脱了困境,洗刷了冤屈,最终作出无罪判决

 本案承办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  邹广杰律师

【案情简述】
2014年12月,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某(本案当事人)因琐事用剪刀将乙某(被害人)左臂扎伤。经鉴定,乙某左上臂皮肤裂伤,属轻伤二级。
【关键词】 故意伤害罪  疑罪从无  成伤鉴定  证明力   抗诉
有专门知识的人  发回重审   证据不足  无罪判决
【辩护过程】
本案是“疑罪从无”原则正确适用的典型案例。本案从邹广杰律师接受委托,到法院最终作出无罪判决,走完了一整套的司法程序,牵扯了四年的时间,本案经历了被调查、取保候审、起诉、一审判决、检察院抗诉、上诉、二审、发回重审等一系列司法程序。四年来,当事人背负着涉嫌犯罪的沉重压力,如今终于获得一纸彻底无罪判决,洗涮了冤屈。海城市人民法院的宣告无罪,充分贯彻了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本案虽是一起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但很具有典型性,两判无罪,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是较少见的。
海城的冬天本没有那么寒冷,但无情的故意伤害罪指控为甲某及其家人平添了一分寒意。邹广杰律师接手这个案子的时候,案件刚到海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详细阅卷及走访案发现场后,承办律师获取了更为详实的案件情况。承办律师发现本案侦查机关存在隐匿证据,收集的证据都不利于甲某。本案是一起将被害人作为“被告人”进行刑事追诉的典型错案。“被害人”乙某一方的七位“证人”均一致指证,是甲某用剪刀将被害人乙某扎伤。从形式上看,用剪刀将乙某扎伤的事实已经“铁证如山”。但七位“证人”均与乙某一方具有利害关系或与甲某有利害冲突,“证言”的真实性存疑,证明力较低。而本案发生时现场还有多位目击证人,目击了案发的经过。因此,本案审查、判断客观中立的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显得格外重要。因目击证人处在旁观者的地位,其证言所反映的过程、情况,真实性较强,对查清事实起到积极的作用。
本案要想辩护成功,关键是要能用新的证据“说话”,靠辩护律师收集新的证据,来抗辩公诉机关已经形成的“证据体系”。审查起诉阶段及一审和二审审判阶段辩护人屡次提出了成伤机制鉴定申请,但公诉机关及审判阶段,均未同意辩护律师的鉴定申请。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委托天津市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文证审查意见。意见为,乙某左上臂的切割伤的形成与医用剪刀不符。二审阶段,承办律师又委托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知名的法医专家胡志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乙某左上臂的损伤,是否为医用剪刀所形成提出专家意见。法医专家在庭审中,就乙某的左上臂损伤的成伤机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文证审查意见的作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进一步扭转了本案的“乾坤”。
【一审无罪辩护】
2015年1月,本案在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向被害人进行了详细的发问,当庭指出被害人在回答关键情节上的陈述,前后严重矛盾,庭审中的多处陈述与之前笔录内容完全矛盾,缺乏真实性。质证阶段,针对公诉机关举证的关键定罪证据,如,被害人陈述,承办律师提出,被害人陈述在主要情节上具有多变性、矛盾性,不稳定,缺乏真实性,不应采信。如,“被害人”一方的七位“证人证言”,承办律师指出,上述证人的皆系与被害人具有亲属关系或密切关系的非中立第三人,同时,上述证人证言矛盾百出,描述案发现场的情况竟多达七个不同“版本”。并逐一揭示七人证言各自存在的诸多矛盾点,缺乏真实性,并不能形成有效证明力。
本案不能无视有利于的甲某的证据,案发现场有众多目击证人,但侦查机关仅向其中三人进行了取证。庭审中承办律师,就卷宗材料内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进行了举证。同时,庭前向法院申请出庭的辩方证人均依法到庭作证,承办律师就案发时的情况向证人进行了详细的发问。同时,继续向法庭强调,本案应进行成伤机制鉴定。并将被害人左上臂的切割伤的形成与指控的剪刀不符,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委托天津市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文证审查意见向法庭进行了举证说明。
法庭辩论阶段,承办律师提出,本案的指控证据不能支撑《起诉书》的内容,对甲某的指控是缺乏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的错误事实认定。无法排除乙某的损伤后果系切割伤所致的合理怀疑。本案没有对可能遗留在剪子上的指纹、血迹等痕迹进行提取、鉴定。与本案没有丝毫利害关系的目击证人M某等人证言,一致证实甲某没有对乙某实施过任何伤害行为。在案证据不能形成指向甲某伤害的完整证据链,指控甲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希望判决时不要再出现新的司法被害者。
2015年7月一审宣判,判决认定,甲某持剪刀将被害人乙某划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的情节属于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判决被告人甲某“无罪”。虽然案件很小,但是判决结果对当事人来说确是影响很大,会影响其一生。接到一审“无罪”判决后,承办律师认为此“无罪”,非彼“无罪”,虽然都是“无罪”两字,但完全南辕北辙。甲某认为法院认定其持剪刀伤人的事实严重错误,不认可所谓的“无罪”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彻底的无罪判决。同时,检察院也提出了抗诉,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应认定甲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并处以刑罚。
【二审无罪辩护】
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专家辅助人制度正式确立,辩护律师可以协助被告人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发表专业意见,既可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也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当庭对鉴定意见发表专业意见。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如果能够得当地运用好专家辅助人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二审上诉、抗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承办律师又委托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知名的法医专家胡志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乙某左上臂的损伤,是否为医用剪刀所形成提出专家意见。专家证人的出庭加强了我方的辩护观点。2015年12月,本案二审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前公诉机关补充了一部分新的证据。其中,侦查机关对剪刀斑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DNA鉴定,检验结果为“非人类血迹和组织样品”,因此,无法与被害人乙某进行个体同一性对比分析。DNA鉴定的出现,使涉案物证剪刀不再具有任何证明力。
本案乙某一方的七证人“编织”的证词均是,围绕甲某持剪刀扎乙某,导致乙某左上臂受伤这个事实而证。新证据足以说明本案“被害人”乙某及7位证人一致指证和对剪刀的辨认,与DNA鉴定存在严重矛盾,证言及辨认均不具有真实性。至于,二审期间,侦查机关又组织证人某某、某某对剪刀的辨认,也均是虚假的“伪辨认”。但DNA鉴定恰恰可用于印证甲某无罪辩解的真实性。庭审辩论阶段,辩护人再次强调成伤机制鉴定在本案中的必要性,并围绕上述辩护观点及结合新的证据,发表了无罪意见。2015年12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无罪辩护】
2016年3月,本案发回重审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继续强调指出,1.“被害人”乙某的陈述及7位证人证言,是证据陷害下的“相互印证”,他们有相互交流串供的可能和条件,足以影响其证言的客观真实性,不能形成有效证明力。2.不应无视有利于的被告人的证据,即证人M某等人的证言所能证明的关键事实。由于她们身份的独立性,决定了她们的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她们所反映的情况应当说是比较客观公正的。相对而言,她们的证言相对中立,无疑更可靠、更可信,证明力较强。尤其是在她们的证言相互吻合,且与甲某无罪辩解相佐证,足以认定乙某在案发现场根本就没有受到任何伤害。3.乙某的左上臂损伤系切割伤所形成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乙某的左上臂损伤与成伤机制不一致,无法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指控甲某用剪刀将乙某扎伤,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审判机关不应在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错误背书!
2017年6月,又经历了一年多的等待后甲某终于获得了一个绝对无罪的判决。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成功几率非常小,无罪宣判的过程对于辩护律师和审判法官都需要勇气和信心。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理念和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出发,果断、坚决地进行无罪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既是对被告人的尊重、也是对刑事辩护律师职业的尊重。本案发回重审的无罪判决书认为,综合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甲某用剪刀将乙某的左上臂扎伤的事实,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甲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甲某无罪。刑事辩护的意义在这一刻得到了体现,最终实现了正义。
【无罪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甲某因琐事用剪刀将被害人乙某左臂扎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和疑点。甲某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至今一直否认其用剪刀扎伤乙某,并且在证人某某等人的证言中并未陈述甲某用剪刀将乙某扎伤的情形。虽然公诉机关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乙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但是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衣服上血迹和剪刀瘢痕鉴定,鉴定结论为:剪刀瘢痕为非人类血迹和组织样品,无法与被害人进行同一性对比分析。被告人甲某的辩护人提供的天津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损伤是否是医用剪刀形成所作出的意见,结论为:被鉴定人乙某左上臂的切割伤的形成与医用弯头剪刀不符。被告人甲某的辩护人还提供了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法医专家出具的出面质证意见,认为:剪刀不能形成乙某照片上的损伤。综合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甲某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甲某用剪刀将乙某的左上臂扎伤的事实,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甲某犯有故意伤害罪。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甲某无罪。
【辩护心得】
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成功几率非常小,无罪宣判的过程对于辩护律师和审判法官都需要勇气和信心。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理念和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出发,果断、坚决地进行无罪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既是对被告人的尊重、也是对刑事辩护律师职业的尊重。本案的无罪判决,离不开人民法官守住了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且在甲某的身后,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其提供坚实的支撑。不管什么案件,我们都会不断地努力去探索,去追求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力争不息。
本网承诺:沈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网所撰写的刑事案例,均为邹广杰律师亲办的真实、成功案例,均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辩护意见》等)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均采用隐名处理,特此说明。

【律师介绍】
邹广杰律师,辽宁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2016年被辽宁省司法厅评选为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18年被沈阳市司法局评选为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获“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
邹广杰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七年,坚持刑事辩护专业化,专攻刑事辩护,专办刑事案件。多年来邹广杰律师辩护成功的无罪案件20余起(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0余起以及检察院不起诉6起,法院判决宣告无罪2起。罪名涉及职务侵占罪(最大涉案金额300余万元)、诈骗罪(最大涉案金额800余万元)、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涉案金额630万元)、贩卖、运输毒品罪、放火罪、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其中,2017年度海城市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一起历经两次无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该无罪案例入选了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候选案例。另,2018年度涉嫌盗窃罪被判十年,入狱七年后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该案历经了七余年之久的伸冤之难与牢狱之苦,当事人终于等来正义的判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当事人依法获释。邹广杰律师其余所办案件中,不乏死刑改判死缓、重罪改轻刑以及缓刑、定罪免刑等成功案例。
多年来邹广杰律师承办多起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成立专案组督办的刑事大要案(沈阳“5.29”黑社会性质组织专案;“6.08”黑社会性质组织专案;丹东“2.12”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专案;“9.01”专案—沈阳音乐学院艺术学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6.15”中国人民解放军首例破获的伪造、买卖、非法使用高仿真军车号牌专案;沈阳棋盘山放火专案;“10·25”生产销售劣质汽油系列专案;锦州义县“9.1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专案;公安部督办“10.20”营口市鲅鱼圈区跨省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9.26”鞍山市跨省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7.21”吉林省白城市跨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5.08”沈阳市跨省贩卖、运输毒品可待因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5.33”辽阳市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2016—17”抚顺市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2.01”锦州市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锦州市迄今最大一起制贩毒品案);公安部督办“2018—755”沈阳市跨省贩卖、运输毒品(可待因)毒品目标案件;公安部督办“2017—28”抚顺市跨省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30公斤毒品)等。